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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干货 | 交叉盘问的范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人交叉盘问

2017-03-03 环中仲裁团队 环中商事仲裁


实务干货 | 交叉盘问的范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人交叉盘问


作者:环中仲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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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交叉盘问的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定,可以使盘问过程更为顺利地进行。往期“环中商事仲裁”系列文章中,我们与大家探讨了有关交叉盘问的诸多问题,本期我们继续推出实务干货系列,与大家分享在国际仲裁庭审中交叉盘问的范围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在一方当事人提交了证人证词后,如果另一方要求该证人到庭作证并接受盘问,那么该证人必须到庭作证。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如果该证人不到听作证并接受询问,该证人的证词就不得被采纳。无论是举证方,还是盘问方,都会面临一个问题,是否对交叉盘问的范围进行限定,即将盘问限定在证人证词的范围内,还是不加限制,敞开口子问。通常,举证方会要求限定盘问的范畴,而盘问方则会相反主张。仲裁庭会持何种态度呢?

 

在国际仲裁中,对于如何界定交叉盘问的范围,并没有定论,因此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候,总是将交叉盘问限定在证人证词或者是直接盘问的范围内。而事实上,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而这几乎不大可能),上述做法并没有依据可循。有些仲裁界人士主张,普通法体系会如此限定交叉盘问的范围,所以仲裁也应当效仿,因为交叉盘问起源于普通法系。但是主张所有普通法体系一般都将交叉盘问限定在证人证词或直接盘问的范畴,则是不正确的。

 

对于交叉盘问的限制,可以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611b)款中找到,该款规定:交叉盘问的范围。交叉盘问不得超越直接盘问的内容以及影响证人可信性的内容。法庭可以允许如同在直接盘问中那样询问额外的问题(Cross-examination should not go beyo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direct examination and matters affecting the witness’s credibility. The court may allow inquiry into additional matters as if on direct examination)。

 

从美国各州规定看,大多数州遵循这种限制方法。但是也有相当部分州遵循“敞开口子”的方法(wide-open approach)。田纳西州《证据规则》第611b)规定:证人可以就任何与本案有关的事宜被交叉盘问,包括可信度,除非本规则(d)段已做规定。密西西比州《证据规则》第611b)规定:交叉盘问不得限定在直接盘问的事项或影响证人可信度的事项范围内。遵循这种“敞开口子”做法的州还有阿拉巴马、俄亥俄、北卡罗莱纳和德克萨斯州。

 

英格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法院也允许交叉盘问超出直接盘问的范围。故,公平地说,大部分普通法律师交叉盘问时不限定于直接盘问事项中。

 

(简称“取证规则”)第8(3)(b)项只谈及再直接盘问的范围,即:再盘问的问题只涉及在另一方盘问中所提及的事项,但就交叉盘问的范围未作规定【1】。一方面,可以争辩,依据国际律师协会的取证规则,交叉盘问的范围应当宽泛。而另一方面,国际律师协会的取证规则前言部分则规定: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每一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并有权在任何证据听证会或者有关事实或实体的任何决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获知其他当事人所依赖的证据。可以争辩的是,如果举证方已经因提交证人证词将全部资料摆在了桌面上,但是交叉盘问方却没有,因为该方可以就任何事项提问,而其他方是没有准备的。所以说,有关交叉盘问的范围并不好定,但交叉盘问的范围却应早定下来。如果在开庭时提出交叉盘问的范围问题,就会导致混乱。举证方会反对交叉盘问超越证人证词范围,仲裁庭就得作出裁定。而如果仲裁员来自不同法域,对此问题也会有不同看法。所以,最好的做法即使在制定仲裁程序令时就此事项作出规定。

 

从上可以看出,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哪一种方法更好,是“敞开口子”法好,还是限定范围的好?律师因代表对象的不同,立场就会不同。从仲裁员角度看,“敞开口子”法有利于各方更好地抗辩。如果交叉盘问限定在证词范围内,盘问看起来就很枯燥。证人证词中的内容通常已经包括在书面陈述中,相应的回应和抗辩也在书面陈述和证人反驳证词中包括了。这种情况下,限定在证词范围内的盘问就是将已经提交的事实和抗辩材料改头换面再说一遍。

 

如果程序令规定了将交叉盘问想定在证人证词以及直接盘问范围内,盘问律师得相应筹划,并随时应对来自对方的“超出证词范围的反对(点击查看“环中商事仲裁”往期微信文章:实务干货 | 提出“我反对”的最佳时机和理由: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人交叉盘问)。盘问律师得解释为什么他所问的问题与证人证词或直接盘问的内容有关,以及是否涉及一个新的事项。但是,实践中,即使仲裁庭已经规定,交叉盘问只能限定在证词范围内,在不确定到底是否超范围时,一般仲裁庭会允许盘问律师继续问下去,因为这并不是个黑白分明的问题。如果仲裁程序或规则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细心的盘问律师会就与本案的关联问题做充分准备,应对仲裁庭对其交叉盘问进行限制。不然,当庭进行关联性的解释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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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第8(3)(b)项规定:“证人发表直接证言之后,任何其他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庭决定的顺序询问证人。最初提供证人陈述的当事人随后也有机会就其他当事人在询问证人过程中提出的事项补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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